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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6-04-04 16:13:21作者:佚名
审批事项: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服务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起步网校,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办理条件:
(1)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规定。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