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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6-04-04 20:05:32作者:佚名
一、巢湖岸线码头规划建设及航运情况
(一)码头规划建设情况
巢湖岸线总长约176公里,曾在巢湖市散兵、桥湾、谢王、南湾、高林等地建有较多的简易货运码头,利用岸线约三千余米,用于满足于后方山体的矿建材料外运需求。2013年合肥市出台《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及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与旅游发展规划》,将在环巢湖地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旅游开发工作,对现存货运码头采取不扩大岸线规模、升级改造现有设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措施,后期则根据矿产资源运输需求情况,逐步压缩货运码头岸线规模。
《合肥港总体规划(2035年)》颁布后,根据巢湖市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陆续关停了谢王、西港、东港等散货码头,将东港码头改造为锚地泊位。经改造保留后的有欣达、山水、中材、宏光4座码头共16个泊位,实际利用岸线只有约1218米;未来根据后方矿山开采计划将剩余码头逐步关停或功能转型。现有4座码头均设有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其中山水、中材、宏光等3座码头建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转运装置,4家码头的船舶生活垃圾全部集中转运至中材水泥有限公司垃圾处理站统一进行处置。
同时根据规划,在环湖旅游景区周边布局了旅游码头,主要在滨湖新区、中庙、黄麓、烔炀、龟山、散兵、马尾河口、齐石嘴(白石天河口)、派河口、姥山岛等处。
(二)湖区航运情况
调查显示,目前巢湖湖区营运的船舶类型有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散货船、干货船、集装箱船、客船、客渡船、渡船、交通船、工程船、趸船等多类型船只。此外因巢湖为内河通航水域,常年营运船舶登记地涉及长江沿线各个省市,具体数量无法统计。目前,合肥港登记内河船舶超过2000艘。根据巢湖航道现状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估计平均单船船员数量2-5人。船舶配备有必要的海事文书和“船e行”系统记载垃圾、油类、污水的处理、转运情况等。
目前进出巢湖通道(闸站)共4处,分别为派河船闸、白山船闸、兆河船闸、巢湖船闸。除兆河船闸以外,其余3处船闸均已投入使用。据统计,2022年巢湖船闸每年进出巢湖船舶超过三万五千艘次。随着3处船闸的正式投入使用,合肥港将真正实现通江达海,成为航运枢纽,预计2023年港口吞吐量将突破40万标箱。巢湖湖区将成为繁忙的航运水道,进出船舶数量也必将大幅攀升。
二、巢湖湖区船舶污染管理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船舶在建造时需申请建造检验,建造检验项目包括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防止油污染、防止垃圾污染设施、设备的安装检查和效用试验。营运中的船舶需申请定期检验一流范文网,定期检验分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防止油污染、防止垃圾污染设施、设备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我市已全面禁止未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进入合肥通航水域,同时要求所有在合肥辖区参与运输的船舶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急旁通阀进行铅封,进一步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全面落实电子联单制度,对辖区28家港口企业及进入港口作业的船舶均要求下载安装“船e行”系统,将船舶污染物通过“船e行”系统交到岸上接收后,方可开始装卸作业,确保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共检查船舶七千余艘次,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巢湖水清岸绿产业优的良好生态。
(一)巢湖湖区营运船舶污染管理情况
经检验登记的船舶均已安装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油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装置或贮存装置,船舶也配备了必要的海事文书和下载安装了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电子系统记载垃圾、油类、污水的处理、转运情况等。为加强船舶防污染源头管控,禁止未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进入合肥通航水域,要求所有在合肥辖区参与运输的船舶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急旁通阀进行铅封。
(二)进出巢湖通道的船舶污染管理情况
引江济淮工程通航以后,各船闸进出船舶预计将突破四万艘次。在巢湖里运输航行的船舶,成为影响巢湖水质的外来移动污染点源,船舶的环保设施及污染物转运处置情况管控,除了交通运输部门的抽查监督外,船闸管理部门难以进行核查登记。
(三)港口码头对船舶污染物的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港口码头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目前约170公里的巢湖岸线,在巢湖南岸巢湖市散兵镇近20公里的岸线集中建有欣达、山水、中材、宏光4座散货码头(其中宏光码头已经停止使用),山水、中材能正常接收船舶污染物,欣达能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与中材码头签订协议,交由中材码头处理。全部污染物在中材码头收集转运,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转运至中材水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和水泥窑协同垃圾焚烧系统处理,油水垃圾由合同资质公司定期转运安全处置。
三、当前船舶污染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规范尚待明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在其他水域应执行其达标排放标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未明确巢湖内航行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法律责任要求,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无明显标识,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管理缺乏明确依据。
2.监管措施还需完善。控制船舶污染既需要航行从业者环保意识的提高,也需要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目前可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码头固定且集中,不便于航行船舶转交其污染物。湖区航行船舶数量的攀升也给执法检查带来巨大压力。
3.联合监管有待加强。严格巢湖上航运船舶环保管理,实现污染物闭环监管,涉及到进出巢湖通道的船闸控制,船只在水域运输时的交通主管部门过程管制,船只生活垃圾、污水、危险固废油水化合物接收上岸后安全转运处理的城管、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末端控制等,还需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四、加强巢湖湖区船舶污染监管的建议
随着巢湖水运规模将快速增长,以及后期旅游项目的开发利用,巢湖水面航行的船舶数量将会不断攀升。因此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对巢湖的影响,需要尽快完善制度安排,形成监管合力,让船舶实现清洁航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
(一)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出台船舶地方性管理规范,制定航运污染防治地方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入湖船舶污染物的环境影响。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单位,建议由市交通局海事管理机构对巢湖内所有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公布船舶污染监测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对港区及船舶进出闸站的污染设施建设及转运实施监督管理;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船舶上岸的生活污水的后期处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船舶上岸垃圾进行处理。同时设立联席工作制度,畅通各部门数据信息共享,从而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船舶检查力度。建议不定期以定点检查、流动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加强船舶检查力度,确保船体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重点对油污分离设施、污水处理系统及靠岸污染物交接单的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立即停止运营并整改到位。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同时畅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实现船舶湖区航行全过程监管,杜绝偷排现象。
(三)优化港口设施建设。对港区码头,根据《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严格设计建设,优化完善油、污接收设施建设,并安排专职人员对上岸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接收审核,严防船舶随意倾倒污染物。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的最终处理去向,港区大多沿湖或临河建设,对港区内难以处理或者经过预处理的污染物,应当及时公示后期接收处理去向,确保全部污染物得到安全处置。
(四)明确奖惩措施。建议将港区及闸站环保设施建设及进出台账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措施,不定期抽查转运数据及处理处置情况,保证污染物处置得到有效处置。对于船舶运营主体可开展星级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对不按规定收集转运甚至偷排的船舶,应予以罚款、禁止航行等处罚措施并责令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