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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6-02-22 17:08:36作者:佚名
“11规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今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称“11规则”),该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和《海船员【2013】266号》等10份“补丁类”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时废止。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第9号)。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0号令)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1号令),原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章节和内容被删除。为做好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衔接,特制定《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原2015年《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章“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为基础,吸收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些新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要求,落实了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内容,细化了部分规定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海事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同时《实施细则》兼顾了海事工作实际,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并做了进一步简化。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海事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海事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具体内容有: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使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按照内河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制作,并在辖区内做好宣贯工作。
对2019年9月1日前已经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2020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7〕478 号)同时废止。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从以前的八章58条,精简到七章37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在船舶安全自查、动态监控、车辆装载等方面,对滚装船舶及其经营人和管理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新规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物业经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三是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二是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技术规则》)旨在加强清洁能源在内河小型船舶的使用推广。《技术规则》规定,内河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可使用液化石油气(LPG)舷外挂机。在此次修订中,《技术规则》对LPG动力船舶运营管理、发动机和系统以及消防系统等均作了系统规范的技术要求。同时,《技术规则》补充修订了酸性铅板型电池、碱性镍板型电池、锂离子蓄电池等技术标准和纯电池动力船舶附加要求,为在我国内河水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技术基础。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年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为:总则部分,纳入《替代设计审批程序》项目研究成果,将替代设计审批实施程序纳入总则作为附录,并相应增加6.2条。第1篇中,根据IMO A.1120(30)决议、IMO A.1122(30)决议(OSV化学品规则)、压载水管理公约等新纳入要求,对检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根据反馈需求,补充增加了试航证书检验的相关内容。第4篇中,纳入IMO大会A30及海安会第96、97及98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文件要求,对稳性、消防、救生等相关篇章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关于船舶信号设备若因船舶功能、用途或构造而实际不可行时,对桅灯的配置予以适当放宽的条款,待进一步研究后再明确具体的技术要求;纳入A.1122(30)决议,由该《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害有毒液体物质规则》(OSV化学品规则)替换原法规附则10。附则3中的B部分增加起重和拖带(又称拖曳)作业稳性要求,考虑到该部分内容为建议性衡准,且考核要求与国内法规不尽相同,为了不限制船东对这两类作业稳性衡准的选择,因此目前既可采用本附则B部分的相关要求,也可采用国内法规的相关要求。第5篇中,纳入IMO环保会第69、70、71次和72次会议通过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防油污、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船舶能效要求等进行修订。为配合我国加入压载水公约,并为后续履约做好实施准备,根据海事局下达委托任务,纳入压载水公约相关内容作为第9章。第6篇中,根据业界对MLC公约要求实施的相关反馈,对第2章船员舱室设备要求中,进一步明确套间(配有起居室)的卧室的面积要求。第8篇中,根据法规体系调整要求,将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国际部分),纳入作为第8篇的第2章。根据IMO勘误和日常业界法规使用反馈,对相关篇章内容进行的修订和勘误。
《长江海事辖区实施船舶封仓管理的通告》
长江海事局发布《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旨在为加强长江干线航行船舶扬尘污染治理,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9月1日起,长江干线(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该通告规定,除靠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外,在长江干线航行、停泊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其他防护措施。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航运企业应主动为所属船舶配备货舱封舱设施设备,并督促船舶加强对封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长江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上述船舶封舱管理规定。违反通告规定的,海事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海事局发布相关公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