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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试用情况相关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26-01-17 15:04:05作者:佚名

试用情形相关会计处理

(1)试用商品发出

公司获得客户试用订单、与客户签订试用合同,相应生产中心协调物流部门安排发货并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财务部门根据系统上的“试用借出单”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存货-发出商品(试用)

贷:存货-库存商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①向客户发出试用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最终销售,且实际经营中通过产品的试用结转销售的情况较为普遍,客户愿意试用通常表明其有购买意愿和需求,经济利益是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则公司判断上述试用业务属于正常的销售活动;②公司发出的试用产品主要为设备,具备一定的使用寿命,并非消耗品,客户可以行使购买的权力也负有试用后退回的义务,因此未将其费用化处理;③公司发出的试用设备不以出租或收取租金为目的,不属于经营租赁的模式,未将其重分类至固定资产列报。因此在试用结束前符合存货“以备出售”的定义,符合存货确认和列报的条件。

(2)试用发出商品的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财务部门根据试用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和发出时间,对相关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财务报表日,公司对试用发出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减值分析,通常试用发出存货实现销售后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几乎不存在可变现净值(结转销售合同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形,且公司相关产品毛利率较高,相关存货通常不存在减值迹象。

(3)试用转销售

部分客户在试用一定周期并对产品的使用情况满足其自身需求的情形下,与公司正式签订商品销售合同或订单,财务部门根据系统上试用结转销售的订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存货-发出商品(试用)

基于谨慎性原则并考虑到设备的使用寿命,公司参照一般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十年和试用发出时间逐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过程为:每月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存货成本/10/1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试用结转销售情形下,公司已履行商品交付义务或安装调试义务,客户已正式使用该商品,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了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在签订商品销售合同或订单的时点满足“控制权转移”的条件,在该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4)试用退回

部分客户在试用一定周期后没有购买意愿的,归还相关产品,经仓储部门办理入库,将存货发出商品分类为库存商品。

综上,试用情形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