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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6-05-29 20:07:27作者:佚名
近日,继山西、安徽药监局发布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辽宁、云南陆续发布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全年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
关于执业药师管理近期的关键信息还包括2026年的考试大纲调整,本次调整的重点聚焦于《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整体变动幅度约18%,是四科中变动最大的一门,新增“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等独立章节,并全面更新了医保监管、反垄断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政策考点。此次大纲调整的核心逻辑在于“对标新规”,将2025至2026年间新颁布或修订的关键法规纳入考核范围,其中:
此外,大纲还同步纳入了10余项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涵盖《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紧密贴合行业实操热点。
01 山西
为加强全省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辽宁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学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学习对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执业药师(含2025年新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
鼓励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学习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职业素养等通用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三、学时要求
本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四、学习方式
2026年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仍采用全程网络教学模式。学习渠道为“辽宁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平台”(官方网址:)或微信公众号“辽宁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平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委托辽宁省医药商业协会和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施教机构承担,执业药师可根据各机构提供的课程自主选择施教机构进行学习。
五、学习时间
本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至2027年2月28日,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2月31日。
六、办公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电话:、
02 云南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执业药师:云南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执业药师和在省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云南省注册的执业药师。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取得药师协理、药学(非临床医疗)资格,以及药学(药品)专业和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1月30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6年11月30日24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施教机构培训。分面授和远程两种,执业药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
(二)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登记要求
(一)全年需完成9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方式学习的学员,学时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和登记,认定和登记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至12月31日。
(三)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远程或面授培训获得的学时与以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方式获得的学时不能交叉。
(四)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五、继续教育内容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执行。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按《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实施方案》,经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实、综合评定、公示等程序,现由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昆明市药学会、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舟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8家单位承担2026年度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个人实际贝语网校,自愿选择施教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一)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面授/远程)
学习网站:
联系方式:吴老师:0871-68306122
张老师:0871-68406880
客服电话:
(二)昆明医科大学(面授/远程)
学习网站:
联系方式:刘老师:
周老师:
(三)大理大学(面授/远程)
学习网站:
联系方式:董老师:0872-2200798
(四)昆明市药学会(面授/远程)
学习网站:
联系方式:刘老师:
杨老师:
(五)云南舟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面授)
联系方式:张老师: 0871-65639870
(六)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远程)
学习网站:
联系方式:倪老师:
客服: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远程)
学习网站:
联系方式:苏老师:010- 63366206
贺老师:
吕老师:
客服电话:
(八)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远程)
学习网站:
联系方式:李老师:
客服:
七、有关要求
(一)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个人实际,自愿选择施教机构或者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某一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影响教学秩序。
(三)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违规取得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省执业药师中心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学时的行为通报单位。
(四)其他事项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省药监局有关要求执行。坚持“管教分离”原则,严格规范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花钱买学时行为,严禁不具备施教机构资格的机构及个人违规参与继续教育工作,严禁违规采取虚假宣传、欺诈、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时,务必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便于学时登记管理。学时证明查询请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网上服务→服务查询→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学分学时查询,网址
:(查询2023年及之前年度的学分“查询内容”选择“学分”,查询2024年至今的学时“查询内容”选择“学时”)。
(六)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认真执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学员学习管理。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继续教育机构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