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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5-05-31 08:03:25作者:佚名
每日税讯公开课,限额200名
营业减税增值税新政剖析及应对公开课
为使广大财税同仁迅速了解房地产、建安行业“营改增”政策,把握“营改增”对其引起的纳税风险,用最短的时间,让房地产、建安企业高管和财务经理等把握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营改增的疑难问题,全面控制其中的风险,并有效举办纳税筹划,我们将于2016年4月15日举行“房地产、建安行业营改增实务操作与风险控制”公益讲堂。
时间:2016.04.15礼拜五
会场:广州泓元大饭店
与会者:从事房地产、建安行业财税工作的专业人士
亮点提早知
1.剖析房地产、建安营改增税收新政真谛,熟练把握并解决营改增过渡期涉税问题;
2.剖析房地产企业、建安行业遇见的主要增值税涉税风险点,掌握营改增应对策略及涉税筹划方法;
3.熟练地运用各类税收新政施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举办房地产业营改增前后风险防范与应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争取最大化的税收利润。
主讲人:每日税讯特约专家徐锡峰
报考形式
蒋薇:
王小平:
丁若晴:1589003677
电话:-65731262
邮箱:
报考截至时间:4月14日17时,限额200人,满额即止!
承办方:中国税网--每日税讯
7个关键词,解读建筑业营改增新政核心点
“试点纳税人应尽早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把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的增值税处理。”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总监董华说。
36号文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新政和施行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新政和施行办法到底有什么亮点?和先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什么变化?董华从7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剖析。
建筑业通常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产率为3%。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收取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先的形式有所不同,程序也显得更复杂。
尽管新政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则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按照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通常纳税人选择通常计税方式的,应根据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取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3%的征产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取增值税。缴纳基数为总发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根据总发包差额收取,并将税金划入当地财政。预收税款的根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纳支付的总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交纳发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然而,实务中存在违背《建筑法》的总包情况,例如将主体进行发包,这类情况能够进行抵扣后缴交,期盼后续文件能有明晰规定。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日。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销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才会因抵扣不足而形成须要先收取增值税税金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赋的平稳。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缴纳人工费、管理费或则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形式的计税问题,明晰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根据3%的征产率计税,倘若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根据11%的税率估算收取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因为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销项税,选择简易计税形式,其税赋比较低。其实,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通常计税办法,对乙方能抵扣多少销项税是有差别的,因而在价钱磋商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找出最适宜的收税方法。
通常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份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分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列,例如甲供材的比列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赋影响是巨大的。一般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通常计税方式,这样既保证与乙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销项不充足或为取得销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着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由于只要有部份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害怕营改增以后税赋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先按3%交纳营业税,如今按3%交纳增值税,因为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别,税赋比原来肯定还升高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法对乙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以后再作禀报。
通常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协议复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近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标明的复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近日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断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断是存在差别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协议复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近日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式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通常计税方式,但对于选择通常计税方式,其销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当对此问题颁布更明晰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形成较大分歧。因而,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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