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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6-03-16 20:11:38作者:佚名
借款利息,一直是企业财税处理中的热点问题,发生了借款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处理,我们一起来看: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一)贷款服务增值税抵扣变化
1、原规定:不得抵扣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由于借款利息支出属于购进的贷款服务,因此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新增值税法:删除“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通过的增值税法变化之一,即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被删除。
不得抵扣进项税只保留3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不同企业间借款情形
1、母子公司间借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已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 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间借款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企业之间无息借款交不交增值税,重点看是不是处在一个企业集团内、是不是关联企业。
3、企业与企业间正常借贷
根据上述规定,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无偿借贷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企业之间借贷在增值税上,属于“贷款服务”,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呢?不同情形下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案例1:非金融企业A向金融企业B借款1000万,年利率为6%。
年利息费用=1000×6%=60万元
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2: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C(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年利息费用=1000×8%=80万元
扣除限额=1000×6%=60万元
80万元>60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60万元。
注意事项:
1、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3: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对非金融企业A的权益性投资额为1000万。非金融企业A向非金融企业D(关联方)借款2500万,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年利息费用=2500×8%=200万元
扣除限额=1000×2×6%=120万元(双限额)
200万元>120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120万元。
注意事项: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参照上述“(三)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五)企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钓鱼网,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六)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七)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三、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借款的印花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银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应正常缴纳印花税。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05%。
2、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非印花税应税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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