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04 08:04:16作者:佚名
一、申请人
申请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
报考出席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递交下述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考表》;
(2)身分证明打印件;
(3)学历证书打印件;
(4)近日正面免冠小六寸彩色相片三张。
四、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出席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宜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能颁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改判刑罚,执行届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时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时限尚未期满。
五、审查时限
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则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给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方式做出书面决定。
六、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出席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侵吞报考;
(2)由别人顶替出席考试;
(3)违背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递交销户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依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银监局可以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施行考试。